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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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年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百年众和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百年众和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百年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1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借款本金6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计算,借款本金3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25日起计算,借款本金5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4日起计算,借款本金15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借款本金11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借款本金15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借款本金15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相应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385元,减半收取76692.5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81692.5元由被告贵州百年众和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百年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