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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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广德县辉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3966.8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金额中的120800元先于***履行赔付义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金额中的43166.86元先于***履行赔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缓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