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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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奉节县夔宇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奉节县夔宇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的《中药材种植合同》于2019年8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奉节县夔宇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丹参价款907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3元,减半收取3062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奉节县夔宇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