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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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行唐县供电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行唐县吉祥胶底厂偿付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行唐县供电分公司电费142190.93元及违约金。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按所欠电费142190.93元的日千分之二计算;之后违约金按所欠电费142190.93元的日千分之三计算自2010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被告行唐县吉祥胶底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