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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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8906.84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金银行,账号:81×××46;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64),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对以上财产不得进行转移、抵押、变卖、毁损,否则其行为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米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