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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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锡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通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锡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通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45353元。 二、驳回原告席绢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3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