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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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贵州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被告贵州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治疗期间生活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2098.6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贵州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