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564004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将200mm、100mm两种冷库板退还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286850元。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26元,由原告黑龙江良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6338元,由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