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三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三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阳光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价款18403元; 二、被告黑龙江三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4.75%年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江苏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给付之日止的18403元工程款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阳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48元变更诉讼请求收取10574元,由原告江苏阳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323元、被告黑龙江三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