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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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武冈市人民法院(2019)湘058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共同偿还被上诉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300000元,利息11839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顺延按年利率7.2%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三、上诉人***、***、***、***、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原审被告***、***所负债务在6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诉人***、***、***、***、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上诉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名下位于邵东县开发区北景路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为:邵国用(2010)第2576号,房屋所有权证为:邵房权证两市镇字第71××63、71××64)折价、变卖或拍卖所获价款在6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被上诉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438元,共计117538元,由被上诉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538元,由原审被告***、***负担57000元,由上诉人***、***、***、***、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