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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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泰达担保公司代偿款12628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月15日的违约金2084.20元,2019年1月16日至代偿款偿清之日期间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7.4%计算支付;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达担保公司担保费1336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月15日违约金249.25元,2019年1月16日至担保费偿清之日期间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7.4%计算支付; 三、驳回泰达担保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元、公告费560元,由***、***、***共同负担746元,由***负担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