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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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松嫩粮贸有限公司 吉林镇赉黄河烘干设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镇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截止至2019年12月27日止,贷款逾期本金300万元、利息30371.45元、罚息236640元、复利2506.94元;并自2019年12月28日起,以贷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95%的1.5倍给付罚息至本金付清时止;以逾期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95%的1.5倍给付复利,至本息复利还清时止。 二、镇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吉林镇赉黄河烘干设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镇赉县工业园区幸福路南民生路北【权证号:镇国用(2013)第082100357号、他权证号:镇他项(2013)第08210005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优先受偿。 三、***2、***、***1、***3、***4、吉林松嫩粮贸有限公司、吉林镇赉黄河烘干设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镇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56元,由***、***2、***、***1、***3、***4、吉林松嫩粮贸有限公司、吉林镇赉黄河烘干设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