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6民初1343号 原告: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剑峰,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