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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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拖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人民币70,555.11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从违约之日起算至全部还清为止,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2.00元,减半收取1,99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