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长途电信线路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承继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长途电信线路局与被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租金406133.88元、逾期付款利息58544.79元,总计464678.67元,后期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5元,由被告湖南锦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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