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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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英长、江西省崇义华森竹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30000元。以上款项限被告李英长、江西省崇义华森竹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69元,由原告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英长、江西省崇义华森竹业有限公司各承担50%,即:江西长城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634.5元,被告李英长、江西省崇义华森竹业有限公司承担56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盛燕 审 判 员 魏玉华 代理审判员 杨 鑫 二○一六年元月六日 书 记 员 扶书英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