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城开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35409.79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6月28日的利息为11342.44元,自2016年6月29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0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共计8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7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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