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城开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309051.61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6月28日的利息为15094.60元,自2016年6月29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3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0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5-17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