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
江西省百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省百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893200元,利息及罚息15700元(截止2019年9月18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1893200元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80元,由被告江西省百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凭证寄回于都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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