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城河山庄实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城河山庄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7360.87元及至2019年9月10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款47038.64元(2019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算至还清借款日止),此款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城河山庄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借款到期后三个月后的利息的8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江西城河山庄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5.20元,由被告江西城河山庄实业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城西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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