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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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支付借款人民币2900000元,利息人民币80388元(利息截止2015年6月21日止),限被告江西省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2015年6月2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执行。利随本清。 二、被告叶斌、吴世红、彭廷佐、邓玉梅、曾忆辛、卢永红、邱昌龙、周先花分别以各自所有的崇房权证崇城(3)字第××号房屋、崇国用(2003)字第01***号、崇房权证崇城(3)字第××号、崇国用(2005)第01***号、崇房权证崇城(3)字第××号房屋、崇国用(2005)字第01***号、崇房权证崇城(3)字第××号房屋、崇国用(2004)字第01**号房产对被告江西省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借款人民币2900000元及利息以各自抵押担保额度之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杨心健、***(夫妻)对被告江西省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借款人民币2900000元及利息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 四、律师费人民币10926.60元,由被告江西省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五、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516元,由被告江西省创兴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