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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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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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

二、被告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61409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3元,减半收取为11601.5元,原告***垫付的鉴定费6800元,共计18401.5元,由原告***负担2946.5元,由被告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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