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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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反诉原告)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经济损失74944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935088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3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531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477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5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506.5元、反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50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930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横县顺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199.5元。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