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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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博信恒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博信恒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6739号 原告: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振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平,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夏博信恒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胜,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宁,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博信恒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胜,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宁,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孔孟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功,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杰,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天时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博信恒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欣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易依 书记员张华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