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众高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众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5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380元,由被告内蒙古众高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内蒙古众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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