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东泰阳光餐饮有限公司 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东泰阳光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支付利息378632.66元(截止2019年9月19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本金2800000元自2019年9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东泰阳光餐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15元,由被告宁夏东泰阳光餐饮有限公司、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