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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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8607号 原告:宁夏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杰,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琴,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志菲,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蒋维国 人民陪审员陈磊 人民陪审员徐凤英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唐伟 书记员太鸿瑛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