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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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盛畜牧业有限公司 宁夏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卫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国盛畜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欠款1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15400元(计算至2019年1月11日),共计1015400元;被告宁夏国盛畜牧业有限公司按月利率10.5‰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或被告宁夏国盛畜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前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宁夏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1元,由被告宁夏国盛畜牧业有限公司、宁夏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