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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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夏兴尔泰兴跃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滕州建工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款1599775.39元; 二、宁夏兴尔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兴尔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滕州建工建设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41元,鉴定费66000元,共计104141元,由滕州建工建设集团公司负担55566元,由宁夏兴尔泰兴跃新型肥料有限公司、宁夏兴尔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兴尔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连带承担48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