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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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311号世和·天玺国际中心B段二层B0216、B0217号商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42440元、违约金23766.6元,并按照120元/㎡?月向原告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该房屋自2019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056元,由原告原告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元,由被告***负担17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