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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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信息工程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3,258.74元; 二、被告新疆信息工程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30,476.5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华汇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新疆北山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4,631,320.88元,确认给付额203,735.24元,确认给付额占诉讼标的额的4.4%。案件受理费43,850.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5.6%即41,921.14元,被告信息工程学校应负担4.4%即1,929.43元。被告信息工程学校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