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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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天柱云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新疆刀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刀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天柱云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 二、被告新疆刀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天柱云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5288.22元,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计息;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天柱云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乌鲁木齐天柱云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元,由被告新疆刀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