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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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金康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利息93600元,合计1836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合计1916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