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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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初37号 原告: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 原告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吕唤梅 审判员穆沛华 审判员雷园园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芮敏君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