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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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002民初5111号 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庆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诗月,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霞,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勤、张永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诗月、李广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勤、张永军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宏基公司给付价款881436.8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按本金45706.55元,从2012年12月8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05730.25元,从2013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8万元,从2011年4月2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25000元,从2012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25000元,从2014年5月12之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宏基公司签订《承揽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橡胶坝袋并指导安装,合同价款为76292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后因突降大雨,洪水将橡胶坝的预埋件冲走,经被告通知,原告于2010年10月20日补供价值60000元的预埋件。2010年12月4日,原、被告又签订《承揽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橡胶坝袋并指导安装,合同价款为90万元。两份合同均对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但被告宏基公司仅支付571484.2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宏基公司给付尚欠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宏基公司辩称,合同上的项目章不是真实的,刘记平和吴斌斌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我公司从未授权给刘记平和吴斌斌签订任何合同,刘记平的盖章不真实,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一、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给付所欠价款30706.55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本案受理后已付款60万元的利息损失为59159.34元;未付款706.55元的利息损失从2012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未付款3万元的利息损失从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扬州合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4元,由原告负担3532元,被告负担9082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应负担的90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14元。 审判长陈健 人民陪审员曾天震 人民陪审员王玲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丽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