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韩城市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佳运钢结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韩城市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5390元及利息,利息以18539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7元,减半收取2193.5元,由被告韩城市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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