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
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
陕西网架建筑设计营造公司
澄合矿务局山阳煤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工程款2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2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被告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工程款4347680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98元,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898元,由原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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