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云0114民初4827号

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3175912M。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敏,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传武,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山,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组织双方调解。

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混泥土款1054355元,并连带承担自2015年6月22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58316.98元);二、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C-2015-06:2015-CCSGQ-16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2015年6月22日经结算,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混凝土3903立方米,价款总计1304355元,至2017年1月20日,原告仅收到被告混凝土款250000元,尚欠1054355元未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前连带支付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项1054355元。若被告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则还应连带支付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00000元。

二、原告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6614元,减半收取计8307元,由被告云南福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春浩

人民陪审员  顾崇元

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樊 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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