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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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昆明龙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斗南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龙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103097.97元,及截至2017年6月9日的利息148250.86元;并偿还原告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4835%上浮50%分别计付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昆明龙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6824元,由被告昆明龙翔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云南拓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