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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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贿罪 |
| 法院 |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云南东成实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单位昆明沃安商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罚金已交纳。) 三、被告人王继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