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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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传旭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攀枝花市西区大件吊装设备租赁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传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大件吊装设备租赁部租赁费795,000元及利息(以7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云南传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大件吊装设备租赁部保险费2,670元、律师费60,000元; 三、驳回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大件吊装设备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4元,减半收取计6,592元,保全费4,790元,共计11,382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大件吊装设备租赁部负担585元,由被告云南传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