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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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交投集团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昆枢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7028.5元。 二、由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9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