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鼎狄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云南北极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费2193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给付该款2014年12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4.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5576元(原告云南北极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缴纳),由被告***负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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