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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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县洪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四川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晓光交通设施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喜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晓光交通设施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书》,解除时间为2019年9月28日; 二、由被告四川晓光交通设施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28350元及利息(利息以1028350为基数,从2018年12月4日计算至2019年12月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3元,由被告四川晓光交通设施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4055元,由原告四川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