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波鸿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1594号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 负责人:方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杰,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代明。 被告: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平, 被告:波鸿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平。 被告: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代明。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波鸿集团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肖华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林佳莹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