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框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9589号之一

原告:四川框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文伯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成,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生勇,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框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天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四川框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四川框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

审判长郭海平

人民陪审员朱学林

人民陪审员王翩翩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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