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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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吉威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723号 原告:四川吉威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自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洪涛。 原告四川吉威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吉威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吉威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松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倩 书记员曾桂雯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