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
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9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90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90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356881.32元及利息45566.37元,合计2402447.6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20元,由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2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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