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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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 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9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90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90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356881.32元及利息45566.37元,合计2402447.6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20元,由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湖南省浏醴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2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