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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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于2014年3月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402609.88元、利息39720.57元、罚息及复利4943.56元(截止到2019年4月22日),合计447274.01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1260元; 四、被告***、***、***未按上述第二、三项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济宁市户的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该抵押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