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瑞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洛阳志邦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志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9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990万元为基数,合同期内按月利率10.5‰计算,逾期利率按月利率15.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洛阳志邦商贸有限公司已付利息1448422.4元应予扣除)。

二、被告***、洛阳瑞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洛阳志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57元,由被告洛阳志邦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瑞凯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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